代理经销条件
1. 代理商所有经营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等制度,合法经营。
2. 代理商必须是合法组建注册的公司、经济组织或能独立行使民事权利、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。
3. 代理商应具有一定的商业表达能力、经营管理能力,自信上进,信誉良好,能切实做好服务好下属经销 店的能力,配备高素质的专业管理队伍,负责管理、销售、售后。
4. 代理商必须严格遵循供货方规定的专项进货、定区域销售的原则,不允许超出所代理区域范围经营。
5. 双方在签订合同为一年有效期内,在销售任务量上,其标准可按不同地区不同消费水平来协定。 经销商年销售任务,第一年:省会城市或直辖市代理经销商进货额为 200 万元;地级市代理经销商进货额为50-100万元,县级市代理经销商进货额为20-50万元;第二年及第三年的各地经销商进货额视其销售量而定。
date:2009-10-20 03:53 click:

